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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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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年度嘉簡字第717號羅澤造、羅智敏即羅澤麗之繼承人、羅嘉恩即羅澤麗之繼承人、羅大禧即羅澤麗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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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嘉院傑民嘉己110年度嘉簡字第7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717號變價分割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羅澤造、被告羅智敏即羅澤麗之繼承人、被告羅嘉恩即羅澤麗之繼承人、被告羅大禧即羅澤麗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羅智敏、羅嘉恩、羅大禧應就被繼承人羅澤麗所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頂寮段5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頂寮段598地號、面積1,            926平方公尺之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            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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