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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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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朴簡字第15號陳志文即蔡永之繼承人、蘇健誠即蔡糧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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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嘉院傑民朴己110年度朴簡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志文即蔡永之繼承人、蘇健誠即蔡糧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朴簡字第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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