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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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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呂政諺、張秀蘭之再開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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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天111重訴字第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清償借款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呂政諺、被告張秀蘭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後10日內陳報:①本件各次借款,被告逾期清償時間,如利息及違約金起算點更動,一併提出更正後訴之聲明的起訴狀(附繕本)。②110年6月10日存證信函被告收受回執。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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