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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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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小字第2號吳玟宗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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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嘉院傑民朴乙111年度朴小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朴小字第2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吳玟宗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85元,及自民國97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5-30
  • 更新日期:111-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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