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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442號QUACH MINH CHI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安111嘉交簡442字第11100065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QUACH MINH CHI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交簡字第442號被告QUACH MINH CHI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QUACH MINH CH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安111嘉交簡442字第11100065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QUACH MINH CHI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交簡字第442號被告QUACH MINH CHI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QUACH MINH CH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 發布日期:111-05-30
- 更新日期:111-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