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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朴簡更一字第1號被告洪素燕、被告蘇怡慧、被告蘇玨綸、被告蘇秀琴、被告蔡長生、被告蘇聰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整理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嘉院傑民朴乙110年度朴簡更一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素燕、被告蘇怡慧、被告蘇玨綸、被告蘇秀琴、被告蔡長生、被告蘇聰信之民事起訴整理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朴簡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整理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5-30
- 更新日期:111-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