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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調字第142號邱運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4月6日及111年4月1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嘉院傑民午110調字第1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邱運華(即邱慶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民事陳報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調字第1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民事陳報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1-05-31
- 更新日期:111-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