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原簡字第7號被告兼陳秉岳法定代理人陳吟君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嘉院傑民嘉丁111年度嘉原簡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原簡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兼陳秉岳法定代理人陳吟君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選任郭憲勝於本院111年度嘉原簡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為被告陳秉岳之特別代理人。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葉芳如
 

  • 發布日期:111-05-31
  • 更新日期:111-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