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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13號王文華之計算書表示意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0司執月字第38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文華之計算書表示意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13號聲請人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相對人王文華間變價分割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月股書記官林新裕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