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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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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阮氏金桂(NGUYEN THI KIM QUE)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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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親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阮氏金桂(NGUYEN  THI  KIM  QUE)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事件。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阮氏金桂(NGUYEN  THI  KIM  QUE)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上午8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法院地址: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調查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郁萍
 

  • 發布日期:111-06-10
  • 更新日期:111-06-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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