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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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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622號吳政智即吳震東之繼承人、陳玉娟即陳洪桃英之繼承人、陳玉真即陳洪桃英之繼承人、陳俊良即陳洪桃英之繼承人之取消點交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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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0司執順字第26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政智即吳震東之繼承人、陳玉娟即陳洪桃英之繼承人、陳玉真即陳洪桃英之繼承人、陳俊良即陳洪桃英之繼承人之取消點交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622號債權人嘉義縣政府等與債務人吳政智即吳震東之繼承人等間變價分割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順股書記官蕭惟瀞
 

  • 發布日期:111-06-16
  • 更新日期:111-06-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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