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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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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4821號官轍東、呂炯漢、呂炯達、官宏訓即官柔之繼承人、官政煌即官柔之繼承人、官俊杰即官柔之繼承人、官佩蓉即官柔之繼承人、官群凱即官柔之繼承人、官怡君即官柔之繼承人、官嘉哲即官寄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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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代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0司執吉字第2482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官轍東、呂炯漢、呂炯達、官宏訓即官柔之繼承人、官政煌即官柔之繼承人、官俊杰即官柔之繼承人、官佩蓉即官柔之繼承人、官群凱即官柔之繼承人、官怡君即官柔之繼承人、官嘉哲即官寄之繼承人或其繼承人表示優先承買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 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48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官鴻文之遺產管理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11年4月20日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336,168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共有人住址及債權人陳報之戶籍地址,以郵務送達拍賣通知,惟有共有人官轍東、呂炯漢、呂炯達、官宏訓即官柔之繼承人、官政煌即官柔之繼承人、官俊杰即官柔之繼承人、官佩蓉即官柔之繼承人、官群凱即官柔之繼承人、官怡君即官柔之繼承人、官嘉哲即官寄之繼承人無法送達,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交由拍定人買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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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執24821pdf
  • 發布日期:111-06-26
  • 更新日期:111-06-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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