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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號林金武之民事辯論要旨狀繕本、原告與被告林淑珍分割方案比較表(附表二)繕本各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10訴字第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辯論要旨狀繕本、原告與被告林淑珍分割方案比較表(附表二)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金武之民事辯論要旨狀繕本、原告與被告林淑珍分割方案比較表(附表二)繕本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