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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407號張廷瑋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仁111嘉交簡407字第1110007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廷瑋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交簡字第407號被告張廷瑋過失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張廷瑋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