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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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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毅字第13133號陳協勝之111年4月1日之禁止變更納稅義務人函、111年4月15日之查封登記函及現場查封指界函、111年5月16日之確認函及不動產鑑價函、111年5月23日之註銷房屋財產管制函、111年7月26日之詢價通知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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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1司執毅字第131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協勝之111年4月1日之禁止變更納稅義務人函、111年4月15日之查封登記函及現場查封指界函、111年5月16日之確認函及不動產鑑價函、111年5月23日之註銷房屋財產管制函、111年7月26日之詢價通知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13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協勝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毅股書記官  鄭昭亮

  • 發布日期:111-07-26
  • 更新日期:111-07-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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