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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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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字第358號被告顏義晃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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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嘉院傑民嘉乙111年度嘉小字第3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小字第35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顏義晃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547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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