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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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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呂清凉、呂沈淑枝、呂政諺、張秀蘭之民事判決正本、書記官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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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松111重訴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民事判決正本及書記官處分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呂清凉、被告呂沈淑枝、被告呂政諺、被告張秀蘭之民事判決正本及書記官處分書,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164,729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549,000元,及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1月1日止,按年  利率2.66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2.9124%計付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64元,及自民            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203,66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書記官處分書部分:
          一、茲因被告呂清凉、呂沈淑枝、呂政諺、張秀蘭之判決送達不合法,應予撤銷111年5月17日所核發之確定證明書。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為處分。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慶昀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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