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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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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2號辛慧珍、莊淑霞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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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秀110訴字第5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辛慧珍、被告莊淑霞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附表一所列莊龍生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莊龍生所遺留坐落嘉義市車店段40之4地號土地及同段40之2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各為7分之1,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附表二所列黃莊千枝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黃莊千枝所遺留坐落嘉義市車店段40之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分之1,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市車店段40之4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的價金,按附表三40之4地號土地持分比例欄所示之持分比例為分配。
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市車店段40之29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的價金,按附表三40之29地號土地持分比例欄所示之持分比例為分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的分擔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外版」報紙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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