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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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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小字第114號朱萬成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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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嘉院傑民嘉丙107年度嘉小字第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嘉小字第114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朱萬成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周瑞楠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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