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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515號TORRELIZA JOSE PAULO KATAPAT(喬西)之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修111嘉交簡515字第11100092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ORRELIZA JOSE PAULO KATAPAT(喬西)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交簡字第515號被告TORRELIZA JOSE PAULO KATAPAT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
TORRELIZA JOSE PAULO KATAPAT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