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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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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調字第22號黃偵維之現場勘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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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正111調字第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調字第2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現場勘測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黃偵維(汪知高之繼承人),之現場勘測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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