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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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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81號李凱倫法定代理人LE THI PHUONG(黎氏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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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嘉院傑民朴己111年度朴簡字第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朴簡字第81號變價分割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李凱倫法定代理人LE THI  PHUONG(黎氏芳)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林李瑞香、蔡李桂香、李春波、李春山、李春榮、李春堂、李凱倫應就被繼承人李呂彩雲所有坐落嘉義縣東石鄉鰲鼓段396-8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分之1及嘉義縣東石鄉鰲鼓段95建號建物應有部分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            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            擔。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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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arp-Printer_20220801_154048pdf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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