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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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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4號江孟修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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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捷110訴字第5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江孟修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張建茂、江孟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元,及被告張建茂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被告江孟修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建茂、江孟修連帶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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