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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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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5號陳寶欽(即張根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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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慈109訴字第7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5號拆屋還地事件之裁定正本、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寶欽(即張根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定主文如後:
      上訴人張燕森、張坤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各自依比例扣除前開共同預納之裁判費1,500元後,自行繳足第二審裁判費至新臺幣46,050元(張燕森部分)、新臺幣25,557元(張坤海部分),如逾期未如數補繳足額,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怡禎
股別:慈股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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