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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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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63號許舜雅即許錦壽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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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嘉院傑民嘉甲111年度嘉簡字第5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舜雅即許錦壽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簡字第56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原訂111年8月25日下午4時20分庭期因被告許嘉文具            狀請假取消。
      六、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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