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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號林金武之裁定正本及民事二審上訴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10訴字第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及民事二審上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金武之裁定正本及民事二審上訴狀繕本各一件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碧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被上訴人胡碧玉係請求分割嘉義縣竹崎鄉內埔段997地號土地事件,上開土地面積為1521.6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675元,被上訴人胡碧玉應有部分為8/25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2,704元【12,675(1521.62)×8/25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9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