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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4號陳玫孜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11訴字第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玫孜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