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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古玉芬之裁定正本、民事聲明訴訟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午111重訴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定正本、民事聲明訴訟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古玉芬之裁定正本、民事聲明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定正本之主文如後: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陸佰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