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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88號PHAM VAN DIEU范文耀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嘉院傑非篤111司票第8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票字第888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PHAM VAN DIEU范文耀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其裁定主文如下:(越南語譯文如後附)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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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8-19
- 更新日期:111-08-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