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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3號陳慶齡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賢111簡抗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簡抗字第3號排水工作物之修繕疏通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陳慶齡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原裁定廢棄。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官佳慧
- 發布日期:111-08-19
- 更新日期:111-08-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