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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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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毅字第5970號陳盛雄、陳靜慧、陳靜芬、黃明忠、陳彥瑾、陳貞如之111年8月25日之第一次拍賣通知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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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1司執毅字第59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盛雄、陳靜慧、陳靜芬、黃明忠、陳彥瑾、陳貞如之111年8月25日之第一次拍賣通知函1件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97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美貴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毅股書記官  鄭昭亮

  • 發布日期:111-08-25
  • 更新日期:111-08-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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