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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32號蔡志鴻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嘉院傑民嘉己111年度嘉簡字第5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志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簡字第5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原訂111年9月27日下午2時50分庭期取消。
六、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8-26
- 更新日期:111-08-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