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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李春敏、李春林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11訴字第3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李春敏(即李水泉之繼承人)、被告李春林(即李水泉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8月3日下午4時。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