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李春敏、李春林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11訴字第3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李春敏(即李水泉之繼承人)、被告李春林(即李水泉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1、被告陳李秋吳應就被繼承人李生所遺坐落於嘉義縣六腳鄉後崩山段497-5、497-6、497-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分之3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2、被告李春敏、李春淵、李定原、李春齊、李春林 應就被繼承人李水泉所遺坐落於嘉義縣六腳鄉後
崩山段497-5、497-6、497-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100分之3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3、被告李麗虹、李芳益、李月雲、李文風應就被繼
承人李水車所遺坐落於嘉義縣六腳鄉後崩山段
497-5、497-6、497-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分
之3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4、被告李黃秋子、李文彬、李山隱、李文正應就被
繼承人李碧煌所遺坐落於嘉義縣六腳鄉後崩山段
497-5、497-6、497-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分
之3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5、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縣六腳鄉後崩山段497-5、
497-6、 497-7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價金按
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
6、訴訟費用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