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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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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字第424號范進順(PHAM TIEN THUAN)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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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9月4日
嘉院傑民嘉己111年度嘉小字第4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小字第4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范進順(PHAM   TIEN  THUAN)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86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664元由被告            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9-04
  • 更新日期:111-09-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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