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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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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小字第96號劉冬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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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日
嘉院傑民朴丁111年度朴小字第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朴小字第96號給付電費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劉冬艷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91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葉芳如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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