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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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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5號柯俊煌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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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秀105訴字第5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柯俊煌(兼柯陳木香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判決,其中附表一關於「鄭陳梅、謝陳英珠、楊陳榮華、楊陳英蘭、鄭陳阿勤」及「柯陳木香」之記載部分,應予刪除。另外,原告對於被告「鄭陳梅、謝陳英珠、楊陳榮華、楊陳英蘭、鄭陳阿勤」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另原告對於被告「柯陳木香」之訴訟部分,應由被告柯茂林、柯俊煌、柯明顯、柯美鳳承受訴訟,並應刪除判決當事欄中關於被告「柯陳木香」部分之記載。
     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515號之更正及補充裁定之民事裁定,其中理由欄關於「陳丁戊【註:11年10月02日出生、97年8月24日死亡;配偶:陳林格,已歿;繼承人為其子女即被告陳品芳、鄭陳梅、謝陳英珠、楊陳榮華、楊陳英蘭、鄭陳阿勤】」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丁戊【註:11年10月02日出生、97年8月24日死亡;配偶:陳林格,已歿;繼承人為其子女即被告陳品芳】」。另當事人欄中,其中關於被告「柯陳木香」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其餘聲請駁回。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朱鴻明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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