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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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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63號許舜雅即許錦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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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嘉院傑民嘉甲111年度嘉簡字第5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6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許舜雅即許錦壽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錦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34,193元,其中新臺幣1,276元自109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32,917元自109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錦
          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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