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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1號張介奎、張介民、張芬卿之庭期通知、閱卷通知函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嘉院傑民正109訴字第3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介奎、張介民、張芬卿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到院閱卷通知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9年度訴字第3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到院閱卷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