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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710號AKKHARAT CHANCHAI之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信111嘉交簡710字第111001130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AKKHARAT CHANCHAI即參財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交簡字第710號被告AKKHARAT CHANCHAI即參財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AKKHARAT CHANCHAI即參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股 別:信股
書記官 張子涵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