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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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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8810號蔡許麗芳、許同慶、許瑞其、許瑞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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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代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0司執東字第2881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蔡許麗芳、許同慶、許瑞其、許瑞青或其繼承人表示優先承買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 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88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許維晋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11年2月22日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如附表之金額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共有人住址及債權人陳報之戶籍地址,以郵務送達拍賣通知,惟有共有人蔡許麗芳、許同慶、許瑞其、許瑞青無法送達,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交由拍定人買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東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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