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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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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5號被告黃寶珠即被繼承人葉老、許氏魯、黃萬來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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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松111訴字第1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寶珠即被繼承人葉老、許氏魯、黃萬來之繼承人、被告徐立金即吳政道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葉老所遺坐落嘉義縣太保市嘉太段18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太保市嘉太段188地號土地(面積:636.80平方公尺)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被告黃寶珠部分為國外公示送達,被告徐立金部分 
     為國內公示送達。 
附表: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分割方法
1
葉朝崑
1/6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太保市嘉太段188地號土地(面積:636.80平方公尺)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左列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2
陳金福、陳茗瑋、王金鵬、王金虎、黃慧貞、黃子球、黃子強、黃寶珠、吳宇智、黃冠融、黃豐欽、張吳秋月、李寶猜、吳乃文、吳靜如、吳昇偉、吳保從、蔣宗佑、蔣雅如、吳孟學、吳孟達、徐立金(以上均為共有人葉老之繼承人)
1/2(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3
葉進福
1/6
4
葉建志
1/6
 
 
    
書記官  陳慶昀
 
 
 
函 稿 代 碼:E012-01-1 非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松股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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