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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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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他字第43號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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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秀111他字第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他字第4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政諺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海外版」報紙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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