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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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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黃嘉峰之取消庭期函文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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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嘉院傑民服111簡上字第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嘉峰之取消庭期函文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取消庭期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函文係通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案件因受命法官確診新冠肺炎,原訂111年9月28日庭期取消。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1-09-28
  • 更新日期:111-09-2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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