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66號李宜駿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愛111年度聲字第7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宜駿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聲字第766號被告李宜駿等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李宜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8日
110年10月17日10時15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0年1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24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4號
111年度簡字第566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177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應予更正)。」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28日
111年03月09日
111年0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4號
111年度簡字第566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177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應予更正)。」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4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03/28」,應予更正。)
111年06月15日
111年8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111/06/30」,應予更正。)
 
備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21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54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01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股       別:愛股

書記官  張簡純靜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