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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8號黃芳規、劉恆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場履勘函各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嘉院傑民明111訴字第4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芳規(許簡換枝之繼承人)、劉恆立(許簡換枝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現場履勘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現場履勘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14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上午10時30分現場履勘。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亭嘉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