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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6號蔡冠宇之刑事傳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愛111年訴字第2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蔡冠宇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訴字第256號被告蔡冠宇等妨害秩序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