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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1號程洪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慧111年度婚字第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程洪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婚字第41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程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秀惠
函 稿 代 碼:F065-3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非第一次)
股 別:慧股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