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723號NGUYEN XUAN CANH即阮春景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安111嘉交簡723字第11100121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XUAN CANH即阮春景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交簡字第723號被告NGUYEN XUAN CANH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NGUYEN XUAN CANH即阮春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股別:安股

書記官:賴心瑜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