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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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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296號蔡焜桐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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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嘉院傑民嘉丙111年度嘉簡字第2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296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蔡焜桐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95年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223,223元,及自94年11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4,0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周瑞楠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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